摘要
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用户需求多元化,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也日趋多元。通过行为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来区分网络服务,势必会陷入无限列举的泥淖之中,同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困扰。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应该通过区分网络服务行为来划分。本文首先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网络服务行为的分类,继而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种类,最后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追究不同种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246-247,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