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在学界长期争议不断,《民法总则》第172条和《合同法》第49条采纳的单一构成要件说可能会给被代理人带来负担义务加重的实践风险。现有立法过于侧重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一定程度上忽略甚至牺牲对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兼顾平衡表见代理制度中三方当事人利益,理应贯穿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完善与发展的整个过程。学界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的研究与构造,旨在被代理人、代理人、交易相对人三者之间做到利益衡平。
出处
《社科纵横》
2019年第4期84-87,共4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