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确立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的应用依然存在一些争议,亟待厘清。在判断新法与旧法何者处刑较轻的比对中,需以处断刑为标准,并且对新法和旧法只能分别作整体评价而不能以"套裁"的方式交叉适用。在理论上而言,刑法的正式解释与溯及力问题并无关联,刑法解释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身是一个伪命题。在整个刑法典中,并不是所有条文都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其所适用的对象只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实体性规定和影响自由刑执行期限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规定,而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刑罚执行规定不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范畴。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85-90,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