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完成与现行《宪法》《监察法》的配套衔接,《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并颁布实施,明确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不再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作为检察权的部分权能,侦查权的删减必然导致检察权范围的重新划分。检察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交叠的背景下,需要正确认识自己以司法权为主导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以便优化实现检察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60-66,共7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