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全新领域。人工智能体在给人类社会及其生产生活带来蓬勃生机的同时也暗藏多种刑事风险。无论是低阶人工智能体被行为人利用实施故意犯罪、还是开发者和使用者违反注意义务而形成过失犯罪,抑或是高阶人工智能体在自主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传统刑法均难以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规制。应当从设立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罪与人工智能事故罪、明确高阶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对高阶人工智能体刑罚体系进行设计等多方面入手,系统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1-19,共9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