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61 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大会倡议,凡妊娠满28 周(196 d)至37 周(259 d)间的分娩定为早产。在此期间出生体重为1 000 ~ 2 499 g,身体各器官未成熟的新生儿为早产儿。早产定义的上限全球统一,即妊娠不满37 周分娩,而下限设置因国而异,与其新生儿救治水平相关。很多发达国家与地区采用妊娠满20 周,也有一些采用满24 周[1]。
出处
《发育医学电子杂志》
2019年第2期100-104,共5页
Journal of Developmental Medicine (Electronic Version)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8157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