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存及活用文化资产,充实民众精神生活,发扬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宣扬及权利之转移,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文化资产,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并经指定或登录之下列资产:一、古迹、历史建筑、聚落:指人类为生活需要所营建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
出处
《非遗传承研究》
2018年第4期4-11,共8页
Research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