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赵某与第三人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 年5 月29 日离婚。2016 年12 月,赵某与第三人刘某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免税证明、1985 年《结婚证》,以及双方于2013 年5 月10 日签订的房屋过户《协议》,向L 县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2017 年1 月13 日,L 县房屋登记机构为赵某颁发了026809 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原登记在第三人刘某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了申请人名下。2018 年10月10 日,L 县人民法院向L 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司法建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郝某与河南天宁置业有限公司、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某与赵某已于2013 年5 月29 日在L 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 年12 月21 日,刘某与赵某在L 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持1985 年5 月20 日的作废结婚证,将刘某名下位于L 县M 乡政府东侧1 幢等7 幢楼的房产过户于赵某名下,似有不妥。为此,特建议你单位对以上过户问题是否存在不当予以落实,并依法予以处理。”L 县自然资源局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于2018 年10 月22 日,撤销了房屋登记机构为赵某颁发的026809 号房屋所有权证。赵某不服,向C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出处
《资源导刊》
2019年第7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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