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实践源远流长,当前制定《商法通则》的历史基础和理论依据已经坚实、充分。《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但是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人、法律行为、代理等部分基本没有关照到对商事关系的调整问题,为《商法通则》立法预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和可能。制定《商法通则》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是固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的最佳方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8-15,共8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双创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17CFX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