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作为社会纠纷化解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性差、诉讼与非诉讼方式衔接不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人财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在总结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立法,畅通诉讼与非诉讼方式之间的渠道,增强民众对非诉讼方式的信赖,加大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人财保障。以期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稳步发展,实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
作者
胡平仁
彭园琛
HU Pingren;PENG Yuanchen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5-11,共7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湖南省社科规划重点委托项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第三方工作机制与法规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16WTB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