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发展至今已经走到第六个年头。在这六年里,该制度在阻力与支持中跋涉前行,取得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应当看到,六年对于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的发展而言仍旧是稚童初长阶段。消费者组织的人员、编制、经费不足,诉讼主体地位尴尬;行政上的依附使其缺乏组织独立性,影响其社会监督职能的发挥。此外,消费者组织的诉讼请求权范围局限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仅具有宣示性的请求权范围内,应从法律上确认与保障消费者组织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建立消费公益诉讼信托基金制度。同时,在诉讼程序设置方面,应当尊重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设立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制度,在诉讼费的收取、既判力的扩张等问题上做出制度创新,以促进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年第3期5-9,共5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