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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释放吸引外资促进对外交流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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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使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更为宽松。
出处
《清华金融评论》
2019年第4期10-10,共1页
Tsinghua Financial Review
关键词
对外交流
吸引外资
财税部门
信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中国境内
居住时间
分类号
F832.6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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