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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付出较多的妻子可以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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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夫)与赵某(妻)于1977年结婚,婚前两人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两年后女儿出生,此时王某的母亲也因中风卧床不起,为了照顾孩子、老人及王某的饮食起居,赵某辞掉了工作,平时靠摆地摊获得少许收入,家庭幵支大部分由王某承担。后来王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离婚时赵某因抚育孩子、照顾家人付出较多义务,要求王某给予一定的补偿。
出处 《乐活老年》 2019年第4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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