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贷消费逐渐深入大学校园,利用“校园贷”网络分期平台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行为人诱骗在校大学生在网络分期平台上办理分期手机贷,在收取分期公司寄出的手机后套现的,是典型的利益型诈骗犯罪。被害人是学生,行为对象是学生对分期公司的货物给付请求权,且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秘密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后在分期平台上办理分期贷业务的,要区分被盗信息者是否已经在分期平台注册账号行为人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在分期平台注册账号后办理分期贷款的,构成诈骗,分期公司是被害人,行为对象是分期公司的财物;行为人窃取他人分期平台账号密码办理分期业务非法占有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而非三角诈骗,被害人是学生个人,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性利益。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6期65-6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