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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技术措施条款之评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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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著作权法》面临全新的挑战,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2010年2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版本正式生效,仅接2011年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便启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重大改变,专门针对权利人保护作品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设置了四条规则:列明所保护的技术措施类型、禁止规避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条款和规避技术措施的相关处罚。虽然相较于现行《著作权法》进步巨大,反映了我国立法水平的提高,但是"有效性"标准模糊、禁止规避和侵权的范围存在重叠且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条款依然不足。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分开定义"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分开列明两种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标准、保护模式修改为"排除‘版权保护措施’直接规避"模式、添加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条款和增加合理使用者的技术措施义务。
作者 丁婧文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3期29-33,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贸易中的数字知识产权执法研究"(批准号:13BFX156)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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