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目前主要包含两种类型:一是融资类业务,信托公司以贷款人的身份,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零售贷款。与信托公司传统的投融资业务相比,零售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风险高、利润少等特征,但业务形成规模后又有风险分散、整体收益率高的特点。伴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互联网商品交易平台的日益活跃,近几年信托公司以信息系统为工具,以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贸易场景为依托,在解决了展业方式和风险控制的痛点之后,业务逐步延伸到零售贷款领域。
出处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