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意在解决该权利在有约定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该如何适用的问题。但该条对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因该权利而产生的诉讼性质也颇有争议。同时,该条对于"重大理由"的规定虽然可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例外情况,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相配套,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共有人承担的责任存在一定争议,无法很好地保护共有人的所有权,仍需进一步完善。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