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性和票据性共同造就了独立保函极具商事效率的优势,但表面审查规则的简化也成为了欺诈索赔的"沃土",因此各国立法纷纷对独立保函欺诈进行规制。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保函欺诈例外条款适用中有两大难点问题,即保函性质的判断和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关于保函性质的判断,应当由主体、形式、限额、条款四要素入手,并结合保函文本考察开立人是否有相符交单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确有争议的,作出不利于开立人的解释。关于保函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可以在必要时对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基础交易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但应严格区分"审查"与"审理"的界限,以有限审查为原则。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238-245,共8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