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下的行政诉讼中尚未确立和解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较多应用,根据目前的制定法来看也并未明确排除和解制度。在行政纠纷解决的需求当中,主张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呼声日益增高,和解为行政诉讼提供了一个灵活与多元的解决方式,有其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推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厘清和解的主体、客体、程序等构成要件,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及原则,阐述和解的启动、进行、终止的具体程序,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以期实现案结事了。
出处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2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anchang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