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习惯多在基层法院由熟悉本地习惯的法官在民事案件调解活动中适用,较少出现在判决书中。由于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适用民族习惯的具体规定,习惯本身缺乏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在程序法中也缺乏适用的规定,所以适用时面临种种障碍。近代以来我国不断探索习惯的适用,确认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今后还需要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习惯的收集、甄别、确认工作,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发挥习惯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作者
李图仁
卢明威
LI Turen;LU Mingwei
出处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44-148,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中的确立与适用"(12XFX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