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0年1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财务主管,月工资4500元。2008年1月1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自2008年1月起至2012年12月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张某因家事向公司请假1个月,此后,张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从2015年12月份开始不再向张某支付工资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6年10月1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及补缴此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要求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4期44-45,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