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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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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王某于2000年6月到某轮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船员工作,2001年4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岗期间,公司将王某安排在自有船舶工作或外派至其他公司所属船舶工作。未上船期间,公司未向王某发放工资。到其他公司所属船舶工作期间,王某的工资由船舶所属公司发放,公司仅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018年4月9日,王某以公司未依法发放待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刘元珍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4期48-50,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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