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贾某于2011年9月5日应聘到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服饰店上班,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某,某服饰店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杜某。贾某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与杜某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贾某在某服饰店上班期间,由店长陈某负责考勤管理。店长陈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被公司派到该服饰店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同时,查明杜某与门市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每年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必须以法定代表人沈某的名义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汇入房租款。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4期53-54,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