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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到底能否添加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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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案例一:A市某公司员工离职时,公司在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加了“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员工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后员工认为公司出具这样的离职证明导致其找不到工作,要求公司重新开具符合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案例二:B省某公司与员工双方就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公司提出按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公司催告后员工作出“本人不考虑返岗安排”的意思表示,但员工抗辩,认为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导致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员工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员工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的离职原因,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作者 贺飞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4期57-5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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