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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同承担侵权补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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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我是一名保安员,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某网吧系被告某物业公司所辖商城的业主。25日23时左右,被告赵某(16岁)携带断丝钳等工具窜至原告网吧所在的楼顶,盗割原告4台空调室外机铜管和散热片零时许,被告值班员通过监控发现赵某正转运赃物,追赶途中赵某从楼顶逃离。7月,赵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同月16日原告诉请被告公司赔偿损失10万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赵某及其父母为本案被告,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另查明,被告与业主均签订了统一的格式物业合同,除日常物业管理外,还特别约定了包括门岗执勤、巡视、晚间至少两小时一次定时或不定时巡逻。案发前,为加强安保,被告在商城内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商城的楼顶平台上装有业主20多台裸露的空调室外机,但没有安装监控探头。被告赵某案发当晚盗割其中6台的铜管和散热片请问,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补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作者 刘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保安》 2019年第2期150-1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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