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
出处
《云南农业》
2019年第4期26-32,共7页
Yunnan Ag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