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政府在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方面不够积极,缔约对象单一,近年来虽有所改善,但依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无法为香港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提供全面充分的保护。第二代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与港外双边投资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和投资保护并无本质差别,将它们延伸适用于香港,可以有效弥补香港在这方面的不足,符合香港的利益。目前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表明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香港存在不确定性。应对现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进行整理,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意见后,通过补充议定书的方式将其延伸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区政府也可以参与中央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
出处
《海峡法学》
2019年第1期104-111,共8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