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案情回顾】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先后成立萍乡市金三角赣西轮胎超市、萍乡市和利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龙兴种养专业合作社、江西省怡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并任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至2014年,陈某以做轮胎生意、药材种植、搞房地产开发为名,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陈某共向123人及萍乡市祥砾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5975.46万元,上述资金被陈某用于购买白源土地及办理相关手续、轮胎店进货等开支,其中归还本金215万元及支付前面借款的利息1600余万元。随着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导致不能兑现集资人的利息,集资人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被萍乡法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后悔莫及。
出处
《经济视野》
2019年第4期166-167,共2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