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月嫂护婴不周,家政公司担责吗?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例简介肖某与家政公司、月嫂方某签订《月嫂服务合同》,合同由月嫂方某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家政公司公章。合同约定,方某的服务期限为当年5月31日起至6月25日止,共计26天,薪资5800元。同日,甲方肖某向家政公司预付工资5800元。6 月1 0 日上午8 点,方某在给婴儿洗澡时发现其出现红屁股现象,但方某对该现象未严格按规定处理且并未及时告知肖某。同时,方某又称其母亲生急病,向肖某提出离职并于当天回家。直至当天晚上10点,肖某才发现婴儿红屁股现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家致富顾问》 2019年第7期43-43,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