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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熊猫债”发行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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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共13条,以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根据该《办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即熊猫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进行年度报备。未按照规定报备的,或者在报备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按程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商业会计》 2019年第9期1-1,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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