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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法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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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的财政收支、资产处置等权限、标准等等,必须经过人大审批;重点财政基金的收支、运作等情况,应当定期向人大报告;而事关财政监督的听证、质询、预算修正等各项人大政治权力,也有待在立法上作出细化性的制度安排。
作者 阿计
机构地区 中国法学会
出处 《公民导刊》 2019年第4期55-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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