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成为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物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基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提供版权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判断应以客观差异为标准,同时弱化"人"的主体资格作用。引入发展成熟的"法人"制度,维护人工智能创作物在版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层面,当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55-58,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