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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判断以微信平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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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程序的出现使社交平台的法律性质开始模糊,随着小程序功能的普及和社交电商的发展,社交平台逐渐具备电子商务平台的诸多特征,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诸如微信等社交平台是否会因此被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的范畴?本文中,作者认为回应这一问题需从小程序的技术原理、发展现状以及与搭载平台之间的关系出发,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的界定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作者 王泽钧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19年第7期94-96,共3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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