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结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意义上的司法契约,其特性影响着被追诉人反悔的权利及后果.基于契约不得随意违反原则、节约司法成本及认罪认罚案件对事实基础的高要求,被追诉人一般不应享有反悔权.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属非自愿、非明知,控方先违背具结书约定,法官认定的罪名或量刑超出具结书范围,或者认罪认罚确有可能导致错案,则被追诉人应享有反悔权.被追诉人反悔后,对因认罪认罚获得的口供及其它证据可以使用,除非真实性存在问题,但针对公权力原因引发的反悔,量刑应适度从宽.对反悔行为在量刑时可以进行不利评价.被追诉人反悔后,办案人员不必更换.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5-131,共7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隐蔽性证据虚假补强问题研究”(编号:15BFX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