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四种一次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稅计税方式迥异,本文在对比分析后发现,四种计税方式中只有奖金收入存在确定税率及计税依据时需要区分当月工资是否超过5000元的情形;在小于5000元时确定税率是“先余额再平均”;在超过5000元时不与当月工资合并,不得减除基本费用等问题。对此,建议应对一次性收入的计税方式统一规范,制定相同的稅收政策,便利税收征管操作的同时提高纳稅遵从度。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68-6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产权性质、公司治理结构与税收筹划”(YC2016-B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