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但立法、司法机关不区分内容服务与技术服务并泛化安全管理义务的内涵,导致该罪名至今尚未得到适用。学界的讨论仅流于表面而未能涉及本罪设立之目的,无法解决现有问题,为了合理界定本罪处罚范围,应区分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技术服务提供者这一层次中应再次划分“一般技术服务提供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一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通知-改正”的配合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承担主动审查义务。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8年第5期34-48,共1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