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证人证言维持制度要求检察官在调查取证中与重要证人保持联系,这种联系可以通过案件辅助人完成,以确保证人不因个人情况改变而不参与作证。还要求对证言内容进行记录,防止证人庭审中伪证、翻证,从而提高司法的公平与效率。借鉴美国证人证言维持制度,应当赋予我国证人在法定情形下的“拒绝作证权”,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证人证言进行固定,加强证人的人身及信息安全保护,为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新思路。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7期68-72,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号:2017234)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