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长期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局限于对社区矫正适用,变更的判决、裁定、决定的合法性监督上,而将对社区矫正执行的功能发挥与价值追求剥离在监督之外,淡化了对实现刑罚执行目的与功能的监督与促进,以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性的设计和考量。基于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具体监督模式上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7期77-7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编号:GJ2016D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