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哈特之前,“强制”一直都是解释法律性质的核心概念,哈特基于授权性规则对法律强制论的批评彻底改变了强制在法性质讨论中的支配地位。当前弗里德里克·肖尔致力于复兴“强制”对法哲学的价值,认为强制是法律的一个普遍特征,这一点能够得到经验上的支持,而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方法是有缺陷的。法律提供的是审慎的理由,当法律命令和行动者自己的实践推理即关于最好行动的主观判断相抵触时.法律规范性才有存在的空间。因此,离开强制.法律就无法造成实践差异。肖尔通过个人性来解释规范性,忽视了法律规范性的社会性这个更为重要的面向,从而限缩了规范性的范围。从经验上看,相较于哈特的内在观点,肖尔基于“坏人”观点的理论建构更无法得到社会统计意义上的支持。法律规范性是一个兼具个人性与社会性的概念,必须寻求对二者的统一解释.其中“强制”对于个人性的守法行为也许是重要的.但无法有意义地说明法律规范性的性质与来源。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3-19,共1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