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法哲学将强制力视为法律的必要组成部分,哈特指出了这些理论将法律与强制力联系过于紧密而带来的困难。但肖尔认为当代法哲学在去强制化上走得太远.并从方法论和经验层面上对其进行了批评,认为强制力是法律非本质却典型的特征。在另一端,拉兹的理论几乎彻底抛弃了强制力的位置.其法律实证主义的渊源论无疑是本质主义的,是分析法律性质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但其权威和理由共同构成的规范性理论却并非如此。拉兹的规范性理论聚焦于法律完全具备合法性权威的理想状态,肖尔的批评却聚焦于现实状态,因此两者并不冲突。强制力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可以巩固现实社会中规范性体系的存在,改变社会主体的行动动机,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提供的保护性理由;而在规范性不足的时候.它也可以暂时弥补由于规范性不足带来的不稳定状态,确保既有的规范性理由能够正常运转。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61-84,共2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