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时代的到来所引发的“隐私已死”的担忧以及对于新型权利的探索,反映出传统民事权利框架下,以人格权为基本属性、以侵权责任为主要救济方式的隐私权体系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所面临的困境。网络环境所具有的风险化、思维化、经济化、公私融合及权力溢出等特征,凸显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变革,要求统合公法与私法.建立与各项特性相适应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这就需要,一方面将隐私权之概念吸纳入更为宏观的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当中去,另一方面将个人信息权上升至宪法性权利,以此形成较为体系化的权利框架,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各个部门法针对个人信息的规则。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355-376,共22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6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原理探析与规则构建”(项目编号:16FXC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