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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产已公证能否再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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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叔叔于2000年去世,婶婶一直独自居住。2005年,婶婶决定与我们夫妾二人共同生活,并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赠与我们二人。同年10月,婶婶和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到所在县的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及受赠公证.我们将该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变更为我们夫妻二人名下.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9年第16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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