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合同主体制度是整个集体合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影响劳资冲突的重要因素。着眼于当前集体合同主体认定存在的理论争鸣、工会代表理论和独立性的不足等现状,文章在坚持"劳方主体共同说"基础上提出立法确认工会代表权,保障工人人事和经费独立的建议;并通过对政府一方主体的资格确认,对劳动行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和介入集体谈判的权限问题提出扩大政府主体的监督职能解决措施;提出借鉴域外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为促进我国集体合同主体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谐提供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