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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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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文章认为,构成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应当仅限于行贿人的请托转达到受贿对象身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导致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侵蚀;谋取不正当利益应限于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可能谋取或已谋取,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谋取或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人员即使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因未涉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不构成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作者 雷毅
机构地区 湖南师范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4期116-117,122,共3页
关键词 行贿 影响力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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