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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界对公有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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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判断的一般标准,但是应当注意对进入公有领域的未发表作品使用的限制。演绎行为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对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应当以演绎作品为客体进行判定。出版界使用公有领域作品应当加强对其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作者 张洋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15-119,共5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金 2018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建设郑州自由贸易港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研究"(2018B038)阶段性成果 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 河南省教育厅201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科技创新法治化路径探究"(2016-zd-085)阶段性成果 2018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课题"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研究"(2018010601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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