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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辨认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侵权案件定案的唯一依据--以"兆和丰"商标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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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向执法机关举报,某种子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该公司的花生种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放花生种子的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对尚未销售的涉案三个品种的花生种子依法扣留。经查:当事人与一位自称为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商议,以代销的方式销售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兆和丰”桂花17、桂花22、桂花26 三个花生品种,供货商用车将“兆和丰”桂花花生种子三个品种(每个品种的外包装标注的信息代码一致)运至当事人合山市北泗农资服务部店铺。
作者 符竹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9期66-67,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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