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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后再就业,新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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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孙某于2018年1月从某煤矿内退后,到某机械公司应聘并被录用,双方签订用工协议。2018年5月,孙某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后,自行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构成七级伤残。
作者 潘家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9年第13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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