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缺乏明确规定,但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罪刑法定原则有内在关联。在宪法语境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创制的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或者补充可有条件地拟制为法律,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方式使其具有"法律"的效力;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是规定刑法分则中空白的犯罪构成的某项或者某些要素,国务院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明确授权而创制的规定犯罪的行政法规,可以视为"准法律",具有法律的效力,成为定罪之"法"。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4期117-121,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法的宪政思考"(J12WB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