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新媒体环境和知识产权法框架下,网络直播以其准入门槛低等特质迅速发展。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节目,通过对游戏动态画面进行直播,该节目类型应分为主播、玩家自行录制以及大型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节目,两个类型分属于不同的权利属性,也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结合我国首起电竞游戏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斗鱼公司盗播DOTA比赛案,重点讨论大型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节目的相关问题。对于游戏动态画面的直播是建立在具有转换性的复制之上,一定程度上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本案是国内首例对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在目前新媒体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直播现象层出不穷且相关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