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对促进土地流转,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并实现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成员可以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入股土地经营权的处理是成员退出制度安排的重要问题。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第5期55-56,共2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农民合作社立法问题研究"(编号:2018M630931)
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类特色创新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创新及其利益博弈研究"(编号:2015WTSCX110)的研究成果